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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11-02 10:45:4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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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为保证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第二条所列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公正合理、严格程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 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无反动言行,无违法行为,没有学校规定不授予学位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参加全国大 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或学生所属学习中心(教学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具体参照《<兰州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授予标准中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外语成绩认定的要求》(附件)。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本校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 考试(PETS)四级以上(含四级)笔试成绩合格(笔试 60 分及以上)。

(四)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个人申请

符合本细则相关标准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填写《兰州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学院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学生申请材料包括:

1. 《兰州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 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英语和学位课程成绩单、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仅自考生提供)、制证照片等材料。

3. 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 资格审查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标准的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 学位授予

资格审查通过后,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标准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学院将审议决定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教务处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 开,并报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七条 证书颁发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按照要求印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向学生颁发。学生的学位申请表,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移交学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八条 对本科毕业当年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 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存在以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学位证书已备案的,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条   对于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 异议,学生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复议。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者名单的日期填写。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兰州大学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校教 〔201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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